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