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排斥装修企业或者装修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二)排斥装修人购置的装饰装修产品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三)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四)违法收取各种费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