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排斥装修企业或者装修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排斥装修人购置的装饰装修产品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

(四)违法收取各种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