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建筑装饰装修行为:(一)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装饰装修;(二)损坏建(构)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四)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