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