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