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的,责令改正。(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文物保护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保护责任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