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成功后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承担传承义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