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主体。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