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三十三条有效依法设立的博物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并报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珍贵文物收藏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馆藏档案应当包括藏品总帐、分类帐及藏品的图录、保存状况、现存放地等内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