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镇村第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镇村内,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需要对房屋及其他设施实行统一修缮的,该房屋及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必须履行统一修缮义务。产权人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该房屋及其他设施实行统一修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