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镇村第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镇村内,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确需对房屋及其他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实行搬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搬迁中不得改变房屋现状,不得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及其他设施的构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