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重点绿地推行社会化养护,由管理养护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从有绿化养护资质的单位中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