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以及防汛抢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