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