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