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围湖造地,禁止擅自围垦河道、圈圩养殖。

对已擅自围垦河道、圈圩养殖的,由水利、农林、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提出清退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