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程监测等河道配套设施设备。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建、改建或者补偿,其费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