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及其配套工程。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