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交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提交;拒不提交的,予以批评教育,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通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