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政、教育、建设、物价等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