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婚育证明可以直接向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也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事务工作站(服务中心)向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