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征集和保存;

(七)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设施、标识等的维护和修缮;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