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第三十条已修改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三)依法展示、传播、宣传、弘扬和振兴传承技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