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三)依法展示、传播、宣传、弘扬和振兴传承技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