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二)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三)取得相应的报酬。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