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一)具有若干名熟练掌握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工作人员的;(二)以弘扬该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为活动宗旨,经常开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内容的活动的;(三)具有若干名掌握某一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的工作人员的;(四)掌握和保存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