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团体、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参观活动的,不得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及其附属物。

携带自治区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出境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