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侵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