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九条有效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流转,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