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七条有效承包土地流转后,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协商不成的,按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土地流转中没有订立流转合同,原承包户要求收回承包地的,受让方应予返还,双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补签书面流转合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