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承包期内,外出农户回乡要求继续耕作其承包地的,其承包地应予返还。抛荒承包地已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他人耕作的,外出农户在收回承包地时,应当给予代耕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