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农户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发包方提出调整方案,并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

(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发包方组织实施调整方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