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前款所列土地应当每年公布一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