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前款所列土地应当每年公布一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