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个别农户人均承包耕地或者草地的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耕地或者草地面积二分之一的,可以依法对该个别农户的承包地进行调整,不得打乱重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