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三)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证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者澄清。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