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任何人不得阻碍或者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