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