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二十四条有效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