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可以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