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三条有效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应协商代表要求提供与协商相关的资料。双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