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费用。

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