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信用考核制度,并应当定期公布信用考核结果。

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考核达到一定记分值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考核达到一定记分值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对其重新进行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