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从事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和管理方式符合行业有关规定;(二)用于运营业务的车辆等级达到一级车况;(三)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五)有固定的停车场所;(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