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从事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和管理方式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二)用于运营业务的车辆等级达到一级车况;

(三)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五)有固定的停车场所;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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