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规定出资、业务范围、盈余分配、入社退社等事项,并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