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规定出资、业务范围、盈余分配、入社退社等事项,并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