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企业、学校、社区直供直销农产品,对所需运输工具、经营场所等投入给予补贴。鼓励和支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商业企业在市场信息、加工包装技术、储运、产品价格、摊位费收取等方面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和优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