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成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销售非本社成员同类农产品不超过本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