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组织本社成员开展内部封闭运行的资金互助,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并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