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由社员自愿联合成为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