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